[摘要] 经研究,决定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。
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:
根据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》及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《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》(嘉公积金委办﹝2013﹞3号及《关于企业单位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》(嘉公积金 ﹝2013﹞11号)文件精神,经研究,决定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个人和单位月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
(一)机关事业单位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(2012年1月1日-2012年12月31日)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,具体项目为:国家、省、市、县规定发放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、考核奖励。按月发放的项目,以2012年度12月应发数额计算;按年度发放的项目,将全年发放额加总后除以12个月计算。
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不得计入缴存工资基数。
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参照本单位同级别同类人员套算。
(二)企业单位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,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执行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,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,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,并经分中心核准,可按嘉兴市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标准确定。
二、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(13205元),其中有条件的单位,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,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善县分中心(以下简称分中心)审核,可适当放宽到5倍(22008元)以内。
三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
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善财综字[2005]48号文件规定执行,新建缴的困难企业,经批准可按不低于6%的比例建缴。
四、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办理程序
(一)领表。请各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于5月16日起到分中心领取《住房公积金调整工资基数登记表》,或登录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网(www.zjjsgjj.com)下载。
(二)测算。各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口径对职工缴存工资基数进行测算。
(三)审核。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,由财政部门对单位自行测算的职工缴存工资基数进行审核;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生产经营、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由分中心审核。
(四)报送。各公积金缴存单位将盖章后的《住房公积金调整工资基数登记表》送分中心业务大厅。
五、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。
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善县分中心
2013年5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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